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温州普法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2.5亿余条获利千万元,洞头法院当庭作出判决!

12月16日,洞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不等,判处罚金5万元至15万元不等,并要求各被告人共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被告人张某、胡某等人协商决定在某聊天软件上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后陆续召集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陈某等人成立团伙实施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该团伙将公民信息贩卖给网络赌博平台,网络赌博平台非法获取公民电话号码后,通过短信、电话推广等形式向被害人大量发送赌博广告,引诱被害人参与网络赌博。截至2021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团伙销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共计1050余万元。在被告人张某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和U盘内查获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2亿5458万余条,其中涉及侵犯洞头籍公民个人信息5人。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胡某、罗某甲、罗某乙、陈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结伙向他人收购、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轻重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