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抢劫案”破了,瑞安警方把“受害人”拘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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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受害人不想报案,作案人难觅踪迹,被抢金额众口不一……经警方调查,案件竟是受害人“自导自演”,更让人目瞪口呆的是,受害人为此甚至不惜“自残”。 12月2日凌晨4点多,瑞安市公安局塘下派出所接到报警:一名男子在出租房内遭多人抢劫,还被打伤。 “我当时在房间内玩手机,突然就闯进来三、四个陌生人,把我按在地上。”男子告诉民警,对方控制住他后,抢走了1000多元现金,还拿酒瓶砸他的头,用刀割伤他的右腿。 瑞安警方随即展开联合调查。虽然男子身上有伤,但随着调查的深入,民警却发现了诸多“蹊跷”。 案发时,不存在所谓的“陌生人”出入现场;出租房内也没有被翻找的证据;该受伤男子的亲戚朋友跟民警说的被抢金额不一致。就连帮忙报警的朋友也不理解:明明是受害者,男子却并不想报警。 面对调查事实,男子终于无法继续编造谎言,交代了自己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 经查,男子姓简,江西樟树市人,35岁,因打牌输了不少钱,担心被家里人发现,才决定编造谎言。为了增加可信度,简某不惜用空酒瓶硬生生在头上砸出了两个“大包”,还用刀在右大腿上划出了一道七八公分长的伤口。准备好“案发现场”后,简某通过视频跟老家亲属哭诉了自己的“遭遇”,并展示了伤口。 随后,简某又让朋友帮他报警,但不久又开始后悔。发现民警到来,心虚的简某企图一条路“演”到黑,不料很快被民警识破。 【处理结果】 目前,简某因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被警方依法治安拘留7天。谎报警情要根据案件实际,从社会危害性来判断,如果该行为情节严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属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警示意义】 报案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会予以充分保障。但如果是虚假报案、恶意报案,不仅会使有限的警力和警务资源浪费在处理无效警情上,无法高效打击违法犯罪,及时保护公民权益,还有可能使正常生活秩序受到干扰,损害公安机关执法权威,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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