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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本想偷点钱,但这一操作让他变成了“抢劫犯”

10天内,三次光顾牛肉汤店、兰州拉面店、沙县小吃店、川菜馆,这是吃货吗?不!这是一个小偷。第三次光顾时,在拉面店行窃的这位小偷被川菜馆老板逮住了,不承想,他拿出长勺向对方打去,这一拿,这一打,由“偷”变成了“抢”。

近日,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严某某批准逮捕。

“抓贼啦,抓贼啦!”9月25日22时许,乐清市经济开发区某园区内传出一阵高呼,被吵醒的人们出来看见三男人扭成一团,其中一男子头上鲜血直流。这是一出捉贼现场,捉的贼是10天内多次偷窃附近饭馆的严某某,而被打出血的是捉贼人刘某,也正是被盗川菜馆的老板。

今年28岁的严某某,在乐清务工,因挥霍无度,还没到发工资的日子已经把钱花完,就想偷点钱花。9月15日深夜,严某某来到乐清市经开区某园区开满各类饭店的路上,发现一家饭店后厨窗户未上锁,于是从窗户钻入,在这家牛肉汤店中搜罗钱财。通过同样方式,他进入隔壁的沙县小吃店、兰州拉面店、川菜馆盗窃,均有收获,共计窃得现金一千余元。只是这一千余元也只够他挥霍四天,于是他又将目光再次投向这四家店。然而经过上次被盗,店主们并没在店内留存零钱。这一次,没有收获的严某某又饿又累,竟在牛肉汤店后厨拿了食材,做起了菜,喝上了酒。酒足饭饱后,严某某也只能空手而归。而这第三次光顾,正是文中开头一幕。由于这几家店后厨窗户上锁,严某某竟肆无忌惮地用砖头砸破窗户爬进去。而这动静惊到了还在川菜馆内与好友聚餐的老板刘某。被出来查看的刘某等人发现,紧张的严某某竟拿起后厨的长柄勺子逃出饭店,结果被赶来的刘某等人围堵,随后严某某用长勺反抗,造成刘某头部受伤流血。

经过讯问,严某某对自己三次盗窃、抗拒抓捕行为供认不讳。刘某的头部受伤,经鉴定,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0月26日,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严某某批准逮捕。

【法律分析】

抢劫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转化型抢劫罪

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一起盗窃罪向抢劫罪转化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欲实施盗窃,形式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因为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了暴力,且致被害人轻微伤,这就产生了盗窃罪与抢劫罪的转化。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严某某四天花完一千块,在这种物质享受的欲望下,模糊了求财之道的合法分寸和标准,采取了盗窃、抢劫等违法手段来获取财物,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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