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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售卖自己的银行卡也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份,陈某听朋友张某说,只要把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卖到境外去给他人使用,就可以轻轻松松地赚到钱。正愁着没钱花的陈某听后,觉得这个赚钱的方式轻松简单,虽然已经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可能会被用作非法用途,但仍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及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以4000元的价格售卖给张某,并将银行卡、手机卡等物通过快递邮寄至张某提供的地址。

【调查与处理】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陈某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网络诈骗,被害人汇入陈某银行账户的钱款合计人民币20万元。当地人民法院对陈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律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广大群众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绝不把银行卡、电话卡出借、售卖给他人,不做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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