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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颅脑损伤生活无着落 法律援助讨回赔偿款

【案情简介】

受援人蔡某,女,43岁,育有两名子女,长期务工,有轻微精神病史。2016 年 8 月 29 日上午,杨某驾驶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温州市瓯海区沿温瑞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温瑞大道与温中路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碰撞了受援人,造成受援人颅脑严重受损,身体其余多处受伤的交通事故。受援人因此次事故受伤,经多次开颅手术,仍无法恢复,且精神疾病病情加重。

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9条第(六)项规定,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2019年3月18日,温州市瓯海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审查并指派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卢晓律师承办此案。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即开展工作了解案情。据了解:

1、受援人伤势被诊断为多发性损伤:头部外伤、(右)大脑撕裂伤、(右)创伤性脑疝、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枕骨骨折、头皮血肿,胸部损伤、(双)肺挫伤、(双)创伤性胸腔积液、(左)创伤性气胸、(左)多发性肋骨骨折,多处浅表损伤。受援人于入院当日行“左脑膜切开伴硬脑膜下腔血肿清除术,(右)脑内血肿清除术,(右)开颅颅内减压术,(右)颞肌贴敷术,(右)人工硬脑膜补片修补术,(右)颅骨切除减压术”,半个月后行“胸廓畸形矫正术”,住院治疗 41 天出院。4个月后受援人又因术后头皮凹陷在温州某医院行颅骨修补术,住院治疗 11 天出院。出院后,受援人仍需康复治疗。

2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温公交四认字【2016】第B1-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受援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3、肇事司机杨某受雇于陈某,杨某系在提供劳务中致受援人损害,故受援人有权请求雇主陈某承担侵权责任。

了解案情后,援助律师确定了本案办案思路着手起诉前的准备工作:

1.结合各赔偿项目,指导受援人收集证据,包括受援人交通事故发生、责任认定、诊疗过程、医疗费用支出、被扶养人信息等证据材料,以使其主张的每项赔偿最大可能地得到支持。

2.尊重家属意愿,基于事实与法律提出合理诉讼请求;

3.积极推动案件进展,着手立案并申请司法鉴定,同时考虑到受援人经济状况,为其申请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减免。

4.积极沟通各方当事人,使受援人尽早能拿到赔偿款。

瓯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摇号确定由温州某司法鉴定所对受援人的伤残等级、因果关系、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进行鉴定。 2019 年 10 月 9 日鉴定机构作出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蔡某目前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力缺损)及精神分裂症(缓解期);2.被鉴定人蔡某目前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力缺损)与本次交通事故系直接因果关系;3.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4.被鉴定人蔡某目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019 年 10 月 16 日鉴定机构做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蔡某左 3-10 肋骨骨折及开颅术后的致残程度分别评定为 9 级、10 级。2.误工期限评定为 270 日,护理期限评定为 60 日,营养期限评定为90 日。

第一次庭审中,援助律师围绕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详尽提交相关证据,一一陈述法律依据。被告之一的保险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却当庭对受援人的医疗费用合理性提出鉴定申请,致使案件中止审查。新的司法鉴定结论出来后,2020年6月9日案件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中,援助律师与各被告代理人展开激烈辩论,瓯海区人民法院充分听取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陈某承担事故80%的责任,应赔偿受援人536118.95元,扣除已赔付的178698.4元,还应支付357420.55元,该款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受援人。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受援人属于典型的社会弱势群体,交通事故对她和她的家庭来说,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受援人在事故前家庭经济困难上有老母亲下有两小孩,一家人靠着受援人两夫妻的收入维持生计。因2016年的这场交通事故,让原本清贫却幸福的一家人陷入了水深火热之中。受援人虽经多次手术,但因伤情过于严重,导致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还需药物维持。丈夫疲于照顾受援人,两个幼小的孩子无人看管,老母亲身体也不好。贝卡利亚曾说过:“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案件承办中,援助律师立足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寻求高效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减少诉累,最终帮助受援人通过法律程序拿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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