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阻碍执行公务,大门一人被警方拘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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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洞头区大门镇派出所依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林某予以行政拘留。林某后悔莫及,为自己行为付出代价。 案件详情: 9月30日10时许,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门中队执法人员在大门镇农贸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市场内海鲜摊位主林某(女)多次推车载海鲜在室外进行流动售卖,影响市容秩序。 执法人员多次劝导,望其可以规范、合法经营,但林某(女)无视法律法规,一直不配合执法工作,依然我行我素、不听劝导。在执法人员依法取缔室外流动摊点时,林某(女)的搭伙人林某(男)突然扔起鱼箱砸向执法人员,撕扯执法人员制服,并抓伤执法人员,阻碍执法,影响恶劣。 9月30日,大门镇派出所依法传唤相关人员接受调查,林某(男)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林某(男)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被依法行政拘留。 暴力抗法,包括公然殴打国家公职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均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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