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成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刘某高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1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高因驾驶机动车在本县大峃镇栖霞路附近被文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进行酒精检查,后在民警将其带往医院抽血过程中,拒不配合并将一位民警的后颈部抓伤。经鉴定,民警遭外力作用致颈部皮肤擦伤,擦伤面积达18.0cm²,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高于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刘某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刘某高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且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犯罪时已满60周岁,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刘某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高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被告人当天的酒精测试最终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不足5mg/100ml。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能够配合警察依法检测,完全可以避免牢狱之灾! 每一位公民都有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义务,暴力抗法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其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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