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家庭成员共同签署家庭和解声明案例——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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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狄某(1950年出生)与被告张某(1947年出生)于1976年结婚,1977年生育一女张某一,1979年生育一子张某二。2020年9月10日,原告狄某向本院起诉离婚。 起诉状中原告诉称:双方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后被告经常为一些琐事辱骂、打人,以语言侮辱及殴打等方式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冲突,造成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被告还怀疑原告出轨,对原告的生活进行管束和限制,不允许原告参加各种老年活动、旅游等。原告曾于2006年10月16日、2020年7月21日报警。故诉请: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该案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6日开庭。原、被告女儿张某一陪同原告狄某到庭,被告没有到庭。经办人遂向狄某及张某一了解原、被告的家庭情况及被告没有到庭原因。当了解到原、被告间沟通存在问题,被告存在暴力,但又身体不好,对原告极度依赖,而原告离婚意愿并不坚决,其内心可能更希望法庭对被告进行思想教育时,经办人认为按法定程序于当天开庭解决不好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以及存在的问题,整个家庭成员的参与,效果可能会更好。遂决定延期开庭,叮嘱被告在法院安排的下一次开庭时间一定要来,有什么委屈都可以跟法院说,法院会尽量替其解决,并要求原告和女儿张某一在下次开庭时要说服张某及儿子张某二也过来开庭。 2020年10月23日,本院安排双方开庭并安排与妇联挂钩的心理咨询师王小莲到庭。原、被告及其子女张某一、张某二均到庭。经办人与心理咨询师分别仔细倾听了原、被告及其子女的陈述,分析、指出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及症结,要求原、被告及其子女遇到问题多沟通,家人之前相互关心、照顾,互相尊重、理解,改变以辱骂、殴打等处理问题的方式。被告也承认以暴力方式对待原告是错误的,保证不再打骂原告。两子女亦向法庭保证多关心父母、孝顺父母。最后在法庭的组织下,原、被告及两子女共同签署写的一份《家庭和解声明》。原告与女儿张某一称要将该《家庭和解声明》贴到客厅中间作为一家人的行为准则,并留一份在法院存档。后原告当场申请撤诉。 (二)裁判结果 2020年10月23日,本院对该案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狄某撤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家庭暴力造成夫妻关系恶化是现实存在的,但被告年老体弱,多种疾病缠身,没有什么独立生活能力,离婚可能直接导致被告其日常生活无法处理,原告一方面对被告的暴力行为很烦恼,一方面又觉得被告是个老实人,很可怜。对于这种情形,简单的和好,原告不愿意,离婚可能也改变不了当事人的行为与心理模式,也解决不了由此带来个人与家庭的困境。因此法庭一面要求当事人及其子女全部参与,一面安排心理咨询师对当事人及其子女进行分析与心理疏导,指出问题的症结及当事人错误行为,引导当事人对用正确的方式、方法解决问题达成共识。《家庭和解声明》签署后,当事人及其子女均表示要求遵守该声明,并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感谢。 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不仅是夫妻间的事,对于家庭中每个成员都息息相关。同样家庭成员是具备宽容、文明、自律等品德,是否有责任心等,也反过来影响着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本案这种从主要家庭成员着手去做调解工作的模式,对婚姻家庭纠纷特别是一些老年夫妇离婚纠纷的案件,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往往能取得较好调解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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