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9年5月29日,洞头法院就申请人洞头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成某、陈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裁定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高成某、陈某所有的房屋。2019年6月13日,该裁定生效。 2019年7月16日,洞头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22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高成某、陈某送达拍卖裁定书及腾空公告,责令高成某、陈某或实际居住人在2019年8月9日前自行腾空迁出抵押房产,由法院予以处置。 被执行人拒不腾空: 2019年7月23日,办案人员在现场查看房屋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高成某仍在该房屋中居住,并以身体疾病为由希望法院延长腾空期限。2019年9月27日,办案人员再次现场查看房屋,发现被执行人高成某已不居住在该房屋,而由其父亲高长某居住,高成某以腾空事项需找其父亲为由进行推脱。2019年11月12日,法院对涉案房屋采取中止供水供电措施。但此后高成某、高长某仍以需补偿高长某对涉案房屋的建房款10余万元才同意迁出为由拒绝腾空。 申请人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被执行人高成某、协助执行人高长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未予立案。2020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高成某、协助执行人高长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向洞头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于当日立案。案发后,被告人高长某于2020年9月16日腾空涉案房屋。 法院依法审理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成某、高长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高成某、高长某案发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其中被告人高长某又腾空房屋配合执行工作,并当庭认罪,且案发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其中对被告人高长某并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高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判决被告人高长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条链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拒执罪”自诉案件? 2015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和适用条件。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明确规定了拒执案件可通过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审理,由过去单一制通过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转换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都可以追究的双轨制。2016年10月,浙江省高院制定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试行》),对申请执行人提起拒执犯罪案件的自诉流程和具体操作进行了细化。 根据上述解释和意见,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除符合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关于自诉程序的规定外,自诉还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