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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永嘉公布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9月24日上午,永嘉法院召开了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了5起典型案例。

禁渔期在楠溪江非法捕捞水溪鱼,判刑!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浙江省永嘉县碧莲镇鱼仓村外的溪水中以电鱼的方式捕捞鱼虾,后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称量刘某某捕捞溪鱼77尾,重450克。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捕捞期间属于禁渔期,期间,禁止一切渔业捕捞作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被告人刘某在禁渔期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楠溪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人刘某某在楠溪江流域碧莲镇鱼仓村段人工放流香鱼26尾(体长>5cm),并承担评估费1000元。

裁判结果

永嘉法院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责令其在楠溪江流域碧莲镇鱼仓村段人工放流香鱼26尾(体长>5cm),并支付永嘉检察院评估费1000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刘某在禁渔期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楠溪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公诉机关一并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刘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被告人刘某流放香鱼。判决既强化了被告人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观念,也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生态环境。

掩埋处理工厂固体污泥,判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某、王某和与杨某在永嘉县千石工业区合股经营温州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份开始,林某、王某和与杨某明知该公司经过磷化、发黑、电泳等工艺生产产生的固体污泥为危险废物,仍由杨某某联系没有处理资质的张某将该固体污泥做掩埋处理。

2018年7月26日,环保执法人员对温州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转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从2018年1月2日至7月24日期间,共产生固体废物209.6吨,现场存储场所共有固体废物共计25.983吨。

裁判结果

永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单位温州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且涉及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因此,除了对自然人判处监禁刑之外,法院对自然人和单位均判处罚金。判决从经济上有效打击了犯罪对象,震慑企图牺牲生态环境利益攫取经济利益的犯罪分子。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判刑!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潘某在永嘉县界坑乡杨庄村“三丘田”山场放置捕兽夹猎捕野生动物。同年6月17日,被告人潘某发现其放置的捕兽夹捕获一只大型野生禽鸟,便用手机为该禽鸟拍摄短视频,并于当日在界坑乡杨庄村杨某某家杀害该禽鸟,并与杨某某一起烹煮食用。

此外,被告人潘某还用捕兽夹猎捕杀害了猪獾(huan)、麂(ji)等野生动物,将肉存放在杨某某家的冰柜中,被森林警察大队查获。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冻肉分别属猪、猪獾(huan),猪獾、麂均为“三有动物”;被告人潘某捕获的“禽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xian)。

裁判结果

永嘉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典型意义

我县山区自然生态环境优良,适合野生动物的生长繁殖,潘某捕获的动物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三有动物,非法捕杀此类野生动物将会破坏生态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法院予以严厉打击。

盗伐山场林木,判刑!

基本案情

2017年6、7月份的时候,被告人戴某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来到永嘉县岩坦镇蛙蟆垄村“龙潭背”水库“毛人湾”山场(该山场属于岩坦镇政府林场所有),使用毛锯,多次盗伐该山场的泡杉(又名柳杉)运至岩坦镇蛙蟆垄村“龙潭背”水库口路边堆放,被护林人员发现。

经鉴定杉原木共140段,计材积11.7235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19.54立方米。2017年9月20日10时,被告人戴某到永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

裁判结果

永嘉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的林木系岩坦镇政府林场所有,且砍伐数量较大,虽然其年龄已达60周岁,但是综合考虑依然不适用缓刑。违规砍伐林木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引发自然灾害,破坏生态环境,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推进“绿水青山”保护。

楠溪江中非法采挖砂石,判刑!

基本案情

2005年开始,被告人郑某伙同他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位于永嘉县岩坦镇岩坦中学对面的楠溪江河道中非法采挖砂石并销售牟利。

2006年10月20日,永嘉县水利局对郑某的非法采矿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但郑某仍继续采挖砂石。经查,至2014年停止采砂行为止,郑某非法开采的砂石价值至少达人民币85万元以上。

裁判结果

永嘉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85万元。

典型意义

开采矿产资源的,需要取得政府部门的审批,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开采。本案中被告人在楠溪江中非法采挖砂石,违法所得巨大,法院除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外,还判处其缴纳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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