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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路虎车自燃,车主却没保自燃险,损失能否获赔?

车子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保险公司以未投保自燃险为由,拒绝赔付。为此,车主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介绍

2020年1月,小姜驾驶父亲姜某的路虎牌越野车出行,然而在行驶过程中,车子竟突然起火。小姜赶忙下车,并拨打火警电话。因火势凶猛,即使消防员们已及时出警,但赶到时车辆已经烧毁,无法修复。经评估,剩余残值2500元。

之后,姜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并要求按保险赔偿限额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表示姜某仅投保了赔偿限额193060元的车辆损失险,车辆自燃不在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范围内,遂拒绝赔付。因无法协商一致,姜某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损失险合同》第六条约定火灾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但同时又在第九条约定免除了因自燃引起火灾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鉴于该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就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现保险公司仅向姜某交付保险单,不足以证明其已向原告姜某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上述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结合保险赔偿限额和车辆残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19056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合同中,免除因自燃引起火灾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而该免责事由不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如超载等),故保险公司应就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投保人作明确说明(如进行书面解释等)。仅交付保险单或在保险合同中加粗提示的,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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