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这家公司竟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该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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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是一年中气温最高的季节,地面温度可以高达40℃以上,炎热的气候条件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威胁很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也多发生在炎热的夏季。 5月20日,平阳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温州金轩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依法检查时,发现厂区的西边围墙边露天停放着两辆车牌号为浙C06847和赣G66592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车内储存有甲醇各10余吨。 经查,该两辆车为该公司所有,现已被公安车管部门依法注销,已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条件。之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事件进行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是一家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两辆车上的甲醇是5月16日购进的,当时检测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入库,所以暂存于该两辆槽罐车内等待出售厂家处理。 温州金轩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下一步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危险化学品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因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为此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予以处罚,同时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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