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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苍南女子重病,丈夫却不管不顾,被起诉

案情简介:2012年11月,林某与董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身患疾病,期间在多家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数万元,由其父亲垫付,2019年6月,林某回娘家居住,由家人照顾。董某并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和扶养义务。2020年6月3日,法院宣告林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姐姐为林某监护人。因其丈夫董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履行抚养义务,拒绝支付治疗费用。林某于今年6月10日向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调查与处理: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根据相关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支持林某起诉董某。后经苍南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于达成和解协议,由董某一次性支付林某3.8万元扶养费及医疗费。

法律分析: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二、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本案中,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患有严重疾病,董某不仅不闻不问,也不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显然已经违反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林某请求支付扶养费的诉求。如果董某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的,还将构成遗弃罪。

典型意义:夫妻双方出于种种个人原因的考虑,没有提出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一方是否可以向有抚养条件的另一方追偿抚养费呢?普法君认为,如夫妻双方分居的,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一方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本案处理结果彰显了法治权威,同时也维护了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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