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瑞安一仓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执法人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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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其储存和销售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私自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不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还会因违反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7月3日上午,瑞安市安阳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现场查扣各类烟花爆竹共51箱。 【案情介绍】 6月上旬,瑞安市安阳街道接到群众反映,称有人在十八家农副产品市场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 瑞安市安阳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立即根据线索开展近1个月的走访排摸,最终在某居民楼仓库内发现一非法囤放烟花爆竹窝点。 在小小几平米的仓库内,存放着大量烟花爆竹,且现场未配备消防设施,周围又是居民区,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当前正值高温雷雨季节,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 据该仓库负责人交代,其本人尚未取得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由于去年年底进货太多未能销售完,想存放到今年年底继续贩卖,现在后悔莫及。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普法君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运输、储存、贩卖烟花爆竹均属于违法行为。在居民区内储存烟花爆竹,严重威胁到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应予以坚决打击。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购买烟花爆竹请到正规合法的销售场所。若市民发现违规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请拨打“12350”向应急管理部门积极举报。 案例来源:瑞安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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