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温州普法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企业漠视森林法规失火险酿灾祸

案情简介:

       苍南某公司法人代表许某,为了发展藻溪镇的生态农业经济,向县林业局申请油茶种植的立项,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后,于2017年1月30日,雇佣陈某在苍南县藻溪镇汇山村案发地用火炼山,当时消防大队在场监督,以避免发生火灾。此后许某与陈某再次前往案发地,在没有消防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将烧山后,剩余的枯死木、杂草点火烧掉,不慎引起森林火灾。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许某与陈某到森林公安自首,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调查与处理:

       在犯罪嫌疑人自首后,林业局立刻派遣民警前往火灾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向周边的民众了解情况,并委托林业局、林业工程们前往案件现场进行现场鉴定。鉴定后,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282.9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7.95亩)。 17年5月13日犯罪嫌疑人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9日苍南县法院做出如下判决:许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陈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作为定罪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嫌疑人陈某与许某的危害结果是造成森林火灾,涉及到的罪名为失火罪和放火罪。

典型意义:

       本案例应当引起广大人民的重视,擅自野外用火很容易导致火灾的发生,因此要提升自身的防火意识。对于生产用火应当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取得相关的许可手续后才可进行用火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履行好森林防火责任。对于非生产性用火,尤其是清明祭祖烧纸钱等更应当谨慎用火。千亩林万亩林,无视防火等于零,每位群众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火灾会对珍贵的森林资源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因此我们更应该防火于未“燃”,保护我们的美丽的大自然。在本案中,许某与陈某是雇佣关系,许某雇佣陈某进行野外用火的行为,最后导致火灾的发生。陈某作为被雇佣人员虽然在量刑层面相比雇佣者许某较轻,但是也被判处失火罪。因此被雇佣人员更应当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才能在接收雇佣者命令实施一定的行为时,形成自我的判断,对于雇佣者要求实施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拒绝进行违法行为,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