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温州普法 >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假冒房东之名,行诈骗之实

谎称要租房,交付定金拿到钥匙后冒充房东,以租赁房屋收取租金的方式来实施诈骗。7月16日,龙湾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刘某,46岁,文成县人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采用先寻找本地房东谎称需要租房,并向房东交付定金拿到房屋钥匙,后冒充该出租房的房东或者二房东,把出租房同时出租给多个人并收取租金的方式来实施诈骗。具体如下:

2019年3月19日中午

被告人刘某向房东张某谎称要租赁房间,并支付定金人民币500元,取得该房间钥匙后冒充房东发布招租信息,先后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害人邓某、潘某、颜某、杨某四人,共骗取人民币7970元。

2019年3月20日

被告人刘某向房东项某谎称要租赁房间,并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元,取得该房间钥匙后冒充房东发布招租信息,先后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害人瞿某、李某、肖某三人,共骗取人民币7500元。

2019年7月初

被告人刘某向房东张某华谎称租赁房间,并支付定金人民币1000元,取得该房间钥匙后冒充房东发布招租信息,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害人戴某、陈某夫妇,骗取人民币20500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总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597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另有其他前科、劣迹,应予以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认真核对对方的身份信息、房屋信息等。同时,不论租房多么紧急,在没有签订合同以及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之前,不要轻易给对方付钱。一旦遭遇类似骗局,应及时报警。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