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这个人酒后闹事,判刑了 | |||||
|
|||||
“我好后悔那天为什么喝这么多,以后再也不敢撒酒疯了。”近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对吕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五个月。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10日17时许,吕某某因上班期间与同事发生争吵,导致情绪不佳。到了当晚23时许,吕某某来到其上班的商场监控室与值守人员聊天。为了发泄情绪,趁值守人员离开间隙,将自己的口水吐到热水壶中,随后离开。之后,吕某某为了排解低落的情绪,来到该商场一小店继续饮酒,直到小店打烊才离开。凌晨三时许,愤懑情绪无法排解的吕某某在酒精的作用下,为发泄情绪,将商场沿路商铺门口的盆栽随意推翻,随后来到值守的岗亭,抄起旁边的塑料凳、杂物袋等物品对岗亭的窗户进行打砸,更将岗亭内的电脑、人脸识别设备等推翻并用力丟掷于地面上,而后吕某某继续到商场的食堂进行破坏,直至被商场值守人员发现并报警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并带走。 2020年6月19日,吕某某认罪认罚,本院对吕某某以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释法 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醉酒状态是否可以成为免责事由呢? 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醉酒状态不能成为行为人免责事由。 因此本案中吕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示 日常生活中与人发生争执、心情低落的情况人人都会遇到,但是处理好这些小摩擦、小矛盾也是每个成熟的成年人应该掌握的能力。像吕某某这样采取发泄,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显然是不适当的,也不被法律法规所允许。酒精作用不能成为犯罪的“挡箭牌”,法律也不会因为酒精的毒害而减轻对行为人的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