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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2小时捕捞171尾,“捕鱼能手”为何被判刑?

楠溪江是永嘉的母亲河。为加强对楠溪江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楠溪江渔业资源恢复和发展,楠溪江供水工程拦河闸以上水域严格实施禁渔制度,严禁在禁渔期及禁渔区内进行捕捞作业。

近日,永嘉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没收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鱼设备。

2020年5月14日下午2点多,永嘉沙头人朱某携带电瓶、电压升高器及钓鱼竿、网兜等装备,来到永嘉县沙头镇上路垟村罗坑桥旁捕鱼。此处系大楠溪上路垟古庙溪段水域,虽然听闻这段时间是禁渔期,不能捕鱼,但是朱某还是心存侥幸,旁观四下无人便使用电鱼的方式开启捕捞。

2020年5月14日下午4点多,朱某背篓满载,准备离开现场时,民警将其当场查获。经查,朱某共非法捕捞各类溪鱼171尾,重1.685千克,包括泥鳅、鲫鱼等。

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朱某辩称,以为捕鱼只供家人食用,不用来买卖,便不算违法犯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在禁渔期及禁渔区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是触犯法律红线的行为。不仅如此,使用电鱼的方式捕鱼,还可能因为工具筒简陋,产生的高压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发生人被电击致伤甚至身亡的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居民应当严格遵守禁渔制度,避免心存侥幸实施违法犯罪或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


【小编提醒】楠溪江流域禁渔期:每年的4月1日零时至5月15日24时为禁渔期;每年4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禁止捕捞香鱼。禁渔区:楠溪江三角岩大桥至楠溪江供水工程拦河闸为香鱼产卵保护区,每年9月1日零时至11月30日24时禁止在该水域捕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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