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屡见不鲜,请大家重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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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便不是网络诈骗。案例如下: 一、2020年5月23日,闵某某(女,62岁)到刑侦大队报警称其被诈骗58万。经了解,被害人于今年3月份在抖音上认识一个陌生网友。对方声称自己为叙利亚战区医生,需要被害人帮忙签收贵重物品,但是需要被害人垫付国际关税。被害人信以为真,添加陌生微信,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转账3笔,共计58万。 二、2020年5月23日,翁某某(女,21岁)到西坑派出所报警称其被诈骗9368元。经了解,被害人于5月22日在抖音上收到陌生人私信。对方声称可以带被害人一起网络刷单赚钱。对方利用被害人想要赚“快钱”的心理,让其添加陌生微信,向指定银行卡转账6笔,共计被骗9368元。 警方提醒:网络交友均为虚拟身份,信息真假难识别,以任何名义让你转账的都是诈骗。网络刷单不可信,不要有“贪图小便宜”和“轻轻松松赚大钱”的心理。发现被骗,保留相关信息,及时报警。 三、2020年5月24日,叶某某(男,23岁)到大峃派出所报案称其被诈骗10000元。经了解,被害人在5月17日12时许,在微信朋友圈有卖头盔的广告,他就联系这名陌生网友,表达想买头盔的意愿。对方要求支付订金,被害人遂向对方的微信转账10000元。目前相关联系方式已经被拉黑。 四、2020年5月24日,彭某某(女,13岁)到珊溪派出所报案称其被诈骗100元。经了解,受害人于5月24日12时在家中玩游戏,游戏信息中显示有雇佣代练的信息,受害人遂添加对方微信,对方威胁将被害人的手机远程刷机,让被害人转账给他。被害人遂向对方转账100元。 五、2020年5月24日,吴某某(女,33)到大峃派出所报案称其老公在国外网络平台上被诈骗15万元。经了解,其老公在5月23日看到朋友圈有投资广告,于是添加对方微信,并按照对方要求下载手机软件,完成注册个人信息并向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2笔钱,共计15万元。 小编提醒:不要轻信网络陌生人,不要以任何理由向对方转账!切勿贪小便宜,因小失大,心存侥幸。网络投资需谨慎,天下不会掉馅饼。如发现被骗,请及时报警。 法律分析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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