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请勿高空抛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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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苍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这也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实施以来,苍南县审理的第一起相关案件。2019年2月,李某在自家房屋室内清理杂物时,将一自制木质床头柜从五楼后窗户推扔至窗外,该床头柜的柜门掉落,正好砸伤在楼下出行人员杨某的头部,经法医鉴定,杨某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称意见)于2019年10月21日公布实施。其中第五条规定:“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李某明知楼下的通道属于公共道路,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自制的床头柜从窗户推至窗外,应当明知其危害性,符合高空抛物的构成要件,本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责任。但本案发生时间在2019年2月份,系在《意见》公布实施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规定,即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并结合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据此本案李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高空抛物入刑,敲响安全警钟。近年来,各地时有发生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头顶上的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城市管理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意见》出台前,高空抛物一般以过失致人重伤等罪名进行认定,本次《意见》明确规定故意高空抛物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之一,加大了这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在此提醒市民朋友们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险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避免发生高空抛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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