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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之抱养女儿没证明,购买假证被判刑

【案情简介】

刘某与妻子赵某一直想要一个孩子,但二人婚后多年一直未能生育,这事成了夫妻二人的大烦恼。2014年,妻子赵某回河南老家探亲时,远亲鲁某向她诉苦,表示自己孩子太多,三个孩子的供养压力太大,希望赵某一家能抱养一个。后赵某与其丈夫商议此事,刘某表示同意,夫妻二人从鲁某处抱养了一个女儿。

后来女儿到了要上学的年纪,但因为没有出生证明,一直无法上户口也就没法上学读书。刘某找到妻子姐姐的丈夫毛某商议,毛某从他人处得知可以通过购买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便提议刘某去买一张假的出生证明,刘某遂找到黄牛为女儿购买了一张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

【调查与处理】

2020年5月6日,刘某持购买来的虚假出生证明到文成县公安局西坑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时,民警敏锐地察觉到该出生证明与真实证件存在差异,经鉴定确定该持证件确为假证,刘某、毛某的违法犯罪行为随即被查获。

文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刘某、毛某二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二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文成法院分别拘役四个月、三个月十五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一般收养人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无子女;二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是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是年满三十周岁;五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此外《收养法》规定只有下列组织或个人有资格作为送养人:一是孤儿的监护人;二是社会福利机构;三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符合规定的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典型意义

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刘某、毛某二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刘某、毛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事关法律问题,当然也应当按照刑法相关条例进行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如何一旦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完全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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