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被执行人使用他人名下银行卡及支付宝逃避履行1782万余元债务,法院判决拒执罪罪名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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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5月12日,洞头法院对一民间借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行为作出有罪判决,判处叶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黄某夫妇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洞头法院于2015年5月判决共同归还债权人1782万元及息,在判决生效后并未按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致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黄某妻子叶某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在生活中避免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同时分别使用朋友的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进行资金周转,合计支取款项共计50余万元,还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00万元用于偿还其亲属的债务,上述银行卡内余额12万余元已被划扣至洞头法院账户。 法院判决: 洞头法院审理认为,叶某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鉴于叶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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