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宝释法】给了“好处费”房子还是没能及时过户?法官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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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过程中,除购房款与中介费,你是否也给过“红包”? 4月10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就调解了一起与购房“红包”有关的案子。 十六年前,金某以23万元的价格买下林某夫妇两间自建房的其中一间,与他们二人做了邻居。 因当时两间房屋未取得产权证,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若林某夫妇取得房产证后便要无条件配合金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合同签订后,金某便付清了所有购房款。 在接下来的十几年时间里,双方作为隔壁邻居相安无事地相处着。 直到2020年1月,林某拿到了属于这两间房屋的房产证。因为两间房子同属于一本房产证,都登记在林某名下,得知消息后的金某便要求林某夫妇配合变更登记。 出于人情世故考虑,金某还额外准备了一万元给林某夫妇作为配合过户的“好处费”。 在收到一万元红包后,金某多次催促,然而林某夫妇未及时配合变更登记。情急之下,金某在2020年3月一纸诉状将林某夫妇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夫妻二人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并返还一万元。保险起见,金某还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涉案的房屋。 承办法官拿到起诉材料后,分析案情发现此案争议不大,便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向。在收到法院通知后,林某夫妇赶到法院,解释自己并非故意不配合过户。 房产证刚办下来正赶上疫情,金某催我们过户的时候又正值春耕农忙时节,我们已经多次表示等我们空闲一点就会马上配合金某过户。对于收的一万块钱,林某夫妇则称那是金某硬塞过来的,并非他们的本意。 金某则坚称林某夫妇通过中间第三人说过好处费的事情,大概意思就是嫌一万元红包还不够。既然已经起诉了,而且自己完全在理,所以金某起初并不想调解,希望法院作出判决。 为更妥善化解矛盾,维护邻里关系和睦,法官先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金某也接受了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考虑到其支出的保全费用和诉讼费用也有一万多元。经过沟通协商,讲明利害关系,林某夫妇愿意主动退还金某一万元,并表示会及时配合金某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法官提醒 上述情节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随着房价的上升,“红包”金额也是水涨船高。法官建议,在房屋买卖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卖方履行房产过户手续,不要给“红包”,以免助长破坏房产市场秩序和诚实信用原则风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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