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业秘密,某男子被瑞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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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的根本,一旦泄露,会影响企业的生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对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及时保护,对无法公开的商业秘密,也拥有严密的保护措施。近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判决,贪求私利、蔑视法律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简介】 温州明发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明发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光学塑料显微镜、望远镜、太阳能聚光透镜、充电器,经多年研究掌握了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生产技术。2016年10月27日,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接明发公司报案,对嫌疑人金某某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 经查明,金某某在明发公司工作期间,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并与明发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2011年初,被告人金某某从明发公司离职,并成立温州菲涅尔光学有限公司,到明发公司的供应商处购买相同类型设备、材料等,使用相同的方法生产与明发公司同样的菲涅尔超薄放大镜进入市场销售,造成明发公司经济损失120万余元。经鉴定,菲涅尔公司制作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的工艺与明发公司工艺实质相同,且涉及的“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019年2月14日,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普法君提醒】 商业秘密被侵犯,也与员工保密意识不强,对侵权后果缺乏认识有关。身为企业,首先应当强化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树立保护商业秘密人人有责的思想,提高保护商业秘密的自觉性,让员工认识到哪些属于商业秘密需要保密,保密的重要性以及违反的后果。 其次,企业应当注意保密守则的完备性,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要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种类、密级、违规处罚,及时支付员工离职后的竞业对价;对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商业秘密被侵犯,企业应当及时寻求法律保护,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保存相关证据,避免时过境迁、证据灭失,导致维权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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