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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獬说法|引以为戒,泰顺两男子非法电鱼被罚1000元!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5日,林*柏与林*存2人到雪溪牛头山电厂附近上下200米电鱼1.5小时,共捕捞渔获物(黄刺鱼)二十条约0.4斤,该行为已造成一定的渔业资源损害。

【调查与处理】

一、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于2020年3月17日对当事人林*柏、林*存使用老式电话机电鱼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当事人林*柏、林*存进行谈话调查,对相关书证进行复印 ,对其他证据进行了收集 ,进一步核实了情况。

     当事人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具体有:1.当事人基本信息2份调查;2.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3.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4.现场照片4份;5.询问笔录2份;6.现场检查笔录1份等证明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一、没收电鱼器具(老式电话机1个、网兜1个);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罚款由两人共同承担,其中林*柏负主责罚款人民700元,参与者林*存负次要责任罚款人民币300元)。

【法律分析】

  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意义】

   查处违法电鱼对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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