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野外用火需谨慎!一着不慎被起诉! | ||||
|
||||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3日下午,文成县朱某某在本县黄坦镇稽垟村岩头岙山场其种植的农田中烧田坎草,突然一阵风吹来,将火星吹到了隔火带外的杂草堆中,立即引燃了杂草。由于风势较大,朱某某和在场的村民扑救未果,火势迅速蔓延至四周。经过镇政府、村民等人的奋力扑救,大火于当日20时许被扑灭。 【调查与处理】 经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达20.1894公顷(302.8410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7.8183公顷(267.2745亩),非林地面积2.3711公顷(35.566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朱某某因过失而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4月3日,文成县检察院院以失火罪对朱某某提起了公诉。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6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浙公通字[2009]87号发布) 二、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三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二十公顷以上的; 5、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形。 【典型意义】 小编提醒各位,在野外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野炊等用火行为,切记防火安全。提醒广大市民清明节假期,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野外用火,减少森林火灾隐患,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来源:文成检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