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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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2月,某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对位于某县某街道的张某住处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飘安”注册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口罩。该批口罩规格为每包20个,外包装塑料袋显示生产厂家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的每个口罩均未标注任何字样。当事人张某未办理营业执照与经营二类医疗器械备案,现场也无法提供该批口罩的供货商资质文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单据等合法来源凭据。执法人员当即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日发布的飘安字(2020)005号声明函进行核对,初步认定该批口罩为假冒伪劣产品,对其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张某先后多次向丁某购买标注“飘安”商标一次性使用口罩7300个,货款共6805元。当事人张某通过微信软件分别向45人共售出6570个,并通过微信支付收取货款共计9362.5元,通过支付宝收取货款541元,销售收入共计9903.5元。经认定,当事人张某销售的上述“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发后,当事人张某陆续通过微信支付向购买者转账退还口罩货款,自调查终结之日止共计退还9649.6元,召回口罩918个。 处理结果 根据当事人张某的陈述,其于2020年1月25日意欲购买200个标注:“飘安”注册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口罩捐赠给武汉,丁某告知其无法提供正规采购票据、资质也不符合,因此无法捐赠,当事人在知晓该批口罩无正规采购票据、且资质欠缺的前提下依旧对外售卖,据此可以推定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同时,当事人张某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票据凭证,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最终,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 没收316个标注:“飘安”注册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口罩; 二、处以罚款50000元。 法律分析 聚焦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国内口罩分为医用和非医用两类,医用口罩生产厂商必须获得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放的生产许可证。而医用口罩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非典”时期出台的《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本案当事人张某未办理营业执照与经营二类医疗器械备案,也无法提供该批口罩的供货商资质文件、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单据等合法来源凭据。 当事人张某在被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后故意删除微信交易记录和聊天记录,意欲逃避检查处罚,其故意以毁灭、转移、藏匿、提交虚假证据等方式企图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综合上述情节,并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领域案件查办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主观故意明显、违法情节和社会影响恶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从重处罚”的规定,以及《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复杂疑难执法实务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应对当事人从重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张某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0377.5元,在能够具体查明案件违法经营额的情况下,违法经营额应是确定罚款金额的最重要指标,因此对当事人张某处5万元罚款。 典型意义 疫情时期,口罩做为重要的防护物资成为了紧缺品。“一罩难求”的情形屡屡出现,而一些不法商家却借此售假或诈骗,铤而走险。销售假冒伪劣口罩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属于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因为防疫用品它的危害性比较特殊,所以我们也提醒消费者,如果是真正购买到了假冒伪劣的防疫用品,不仅仅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应该及时的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说公安部门去投诉举报,避免假冒伪劣的防疫用品给更多的人带来伤害,给整个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的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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