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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淘宝天猫店赔了卖家4.5万元,只因一张图片

消费者上网买了东西,拍了“买家秀”发到网店“带图点评”或者发到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平台,似乎是成了“日常”。

不过,你可要留个心眼,精心“晒”的图很有可能被他人盗用后用于商业宣传。

3月25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一家淘宝天猫旗舰店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未成年人照片作为网店广告宣传,被判赔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5820元。

一、基本案情

2019年年初,温州市区戴女士在淘宝天猫一家销售玩具、服装的旗舰店购买了一辆儿童三轮脚踏车给4岁的女儿琳琳(化名)。可没过多久,戴女士的朋友就在这家店铺中看到琳琳骑着脚踏车的照片,随即告诉戴女士。

根据戴女士回忆,这张照片是她自己拍的,然后发了朋友圈还是微博自己都不记得了。但是不知道怎么的,这张照片就被“卖家”擅自用到网店宣传儿童三轮脚踏车,而且使用了琳琳照片“打广告”的儿童三轮脚踏车月销量接近700件。

女儿的照片未经同意就被用于网店宣传,戴女士与店铺协商未果,便委托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10月,戴女士作为琳琳的法定代理人将网店起诉至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网店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5820元。

涉案的网店未应诉答辩,目前,这家淘宝天猫网店已经下架了上述宣传资料。

二、法院判决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网店未经过琳琳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琳琳的肖像,侵犯了琳琳的肖像权,琳琳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三、以案释法

法律规定的肖像权,是基于肖像而产生。肖像,是指以人为主体的画像或照片等,通过绘画、摄影、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手段,在物质载体上再现自然人的相貌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案中琳琳虽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样享有肖像权,以其肖像制作的照片、画像、雕像、视频等,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可以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权。

另,证据固定是维权的关键。如若在没有固定证据的前提下与商家进行“协商”,商家删除侵权照片后不承认侵权事实,当事人将处于被动。戴女士及时委托公证对网店侵权的事实进行公证,固定了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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