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驿站丨借帮工友申请“健康码”为名,行盗取卡内存款之事,实则犯法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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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健康码 怎么卡里的钱怎会不见? 一名男子小刘(化名) 在龙湾瑶溪某市场打工期间 借帮同事申请“健康码”之机 将其银行卡内25086元转走 3月20日晚 瑶溪派出所民警汪从将其抓获 案情简介 张大伯是一名企业保安,今年59岁。疫情期间,由于出入任何场所都需要出示“健康码”,张大伯就让下属同事小刘帮自己注册支付宝并申请了“健康码”,小刘“热情”的将其银行卡进行关联,还教会了他密码登入、出示基本的操作,张大伯欣喜自己也体验了一把科技带来的生活便利。 某日,张大伯发现支付宝内余额显示为0元,可他明明记得自己存了3000多元在支付宝上,纳闷是怎么回事,请求小刘帮忙查看。小刘拿手机简单操作几下,余额便恢复正常了,小刘解释说是网络问题,所以张大伯也没有在意。 3月20日上午,张大伯买完菜骑着电动车经过瑶溪街道苏川村,看见瑶溪派出所红色警务驿站有银行工作人员在为群众服务,于是他前去了解下银行卡与支付宝绑定的问题。 通过查看后,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张大伯银行余额和转账记录与他自己描述的大相径庭,银行卡里的存款近期已被全部转走。张大伯顿时慌了神:“申请个健康码,怎么卡里的钱怎会不见?” 银行工作人员立即引导张大伯向瑶溪派出所红色警务驿站现场接警岗报案,并提供了银行转账交易记录清单。在了解张大伯基本情况后,民警将该案件进行受理。民警汪从通过研判,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小刘。 到案后,嫌疑人小刘交代,自己喜欢网络赌博,前后输了不少钱,为还网贷,他利用张大伯对自己的信任以及掌握的密码,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偷拿张大伯的手机,将卡内25086元转走。 目前,小刘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龙小法提醒 市民要保护好自己的 个人信息、网银账号、支付密码、动态口令 加强自身的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识 法律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⑴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 注意 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来源:龙湾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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