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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拍摄婚纱照因疫情未履约,咋办?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30日,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电话,该名消费者表示,其原定春节期间于某婚纱摄影店拍摄婚纱照,并全额缴纳了相关费用。但因疫情影响无法消费,想退款又遭到商家拒绝,请求监管单位进行调解。某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刻开展调解工作,并认定本案虽有消费者主观原因违约,但确有疫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结合国家已有多部门多行业启动针对疫情的免费退款先例,消费者的请求应予支持。考虑到疫情防控的要求,本案采用全程电子化处理,执法人员电子平台填单、分别电话联络了商家和消费者,扣除双方认可的已消费的海报制作费用,就余款退还达成了一致,商家也以电子转账的方式履行了退款义务。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结合本案,新冠肺炎疫情显属不可抗力,该消费者因疫情原因导致原定的婚纱拍摄无法继续消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可以与婚纱店解除婚纱照拍摄合同,同时,由于婚纱店已经为其制作了海报,因此对于该部分费用应在退款款项中予以扣除。

    疫情来势汹汹,全民抗“疫”众志成城,我们提醒各位商家朋友,积极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和政策引导,保障无法实现消费目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诚为商更能收获长远利益。

来源:苍南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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