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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獬说法|卖猪肉不成,不想却被罚了款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全面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防疫要求,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加强市场管控,要求各类商贩应进入市场规范经营,禁止违章占道经营,禁止各类流动摊贩经营。2月20日,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浦溪中队查处了一起违反规定,无照经营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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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0日上午7时49分,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南浦溪中队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由陈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停在浙江省泰顺县南浦溪镇农贸市场东北方距离8米处,且陈某某正在贩卖猪肉,执法人员当即进行现场拍照固定证据。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对现场情况进行核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等证照,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物品清单各壹份,对猪肉等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经中队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2月20日10时00分当事人陈某某按照《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到南浦溪综合执法中队接受调查询问,并在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上签字认可。2月20日11时10分,执法人员依法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猪肉等作出退还当事人处理。
     通过上述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陈某某室外无照经营的事实。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调查终结,《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于2月25已经局领导审批,执法人员将向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后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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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处理

     参照《温州市综合执法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第149项关于“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首次违法罚款10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100;在其他街道或区域首次违法罚款500元,每增加一次增加罚款100”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陈某某属于初犯,认错态度端正,配合执法,且南浦溪镇还未公布“南浦溪镇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名录”,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不计算违法所得,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拟对陈某某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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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一)该案件属城市容貌类执法领域。
     (二)法律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法律适用的理由:1、违法的主体明确(当事人室外无照经营)与法律条款对应一致;2、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明白,与条文室外无照经营事实吻合;3、罚款幅度适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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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首先,无照经营商贩出售的商品没有质量保证,消费者购买后,一旦出现问题,不能依法维护自身权利获得赔偿,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其次,无照经营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导致不公平竞争,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在疫情防控期间,流动摊贩经营者未经测量体温,未排除自身不安定因素就进入市场,接触广大人群,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

 



来源:泰顺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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