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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宝说法】无证砍伐“自家”林木,不懂法律罪责难逃!

      根据《2019年中国国土绿化状况公报》,我国的森林覆盖率达到23%,森林面积2.2亿公顷,绿水青山即是金山银山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然而与绿色践行者背道而驰的行为仍有发生。

      2019年,瓯海法院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朱某,1964年出生,无业,为牟取利益,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朱某寻得瓯海瞿溪和泽雅交界处四五农户周边的树木,以7000元的价格买下,随后砍伐交易卖出共获16000余元。案发后,朱某虽对砍伐植被进行了恢复性栽种,但最终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罚金4000元。

经办案关联检索,2019年全年浙江法院审结盗伐、滥伐林木罪案件66件,判处被告人89人、被告单位2家,破坏林木的立木蓄积量约3200立方米,案件同比上升50%

 该类案件存在三方面特点亟待重视

 

No.1

行为人年龄大、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差

89名被告人平均年龄高达55岁,60岁以上老人占比33%,初中及以下学历76人占比85%,仅1人接受大专及以上教育,务农或无业者居多,如青田法院审结的廖某等人滥伐林木罪一案,78岁的廖某小学学历,辩称不懂法律,不知道构不构成犯罪。

 

 

No.2

犯罪成本低,公益诉讼少,生态环境亟修复

89名被告人平均刑期在2年左右,缓刑适用率高达93%,6人重新犯罪,惩戒效果弱。66起案件中9起由检察院提起附民公益诉讼占比14%,25份判决书涉及复绿补种、生态功能修复费、赔礼道歉、从业禁止等占比37.8%,仍有同上述25起损害后果相当的案件被告人未涉及生态环境修复义务。

 

 

No.3

生态环境保护让步于村民利益

村民及村民小组出于建造新房、修葺旧宅或开辟农地等需要,随意采伐自家、本村或承判林地的情形较多,66起案件中仅16起属于超许可采伐,未办理许可的占76%,如龙游法院审结的被告单位龙游县某村第一村民小组等盗伐林木罪一案,村民小组通过会议决定采伐集体所有的毛竹,收益归小组成员。

为此,瓯海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应强化林地保护监管,畅通监督举报机制,及早发现违法伐木行为;适当加重被告人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强化司法建议工作,提升该类案件公益诉讼比例;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提升群众法律意识、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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