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法律问题解析(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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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政府推迟复工或开工的应对措施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1月3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温州市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紧急措施》(25条措施),要求市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17日24日前复工。2月1日,温州市住建局印发《关于加强返岗返工返学人员防控保障工作方案》,要求全市住建系统在建建筑工地及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以湖北员工为主的企业一律无条件暂定复工直至疫情稳定为止。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响应政府要求采取推迟复工等相应措施,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和相关负责人员将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另外,建筑施工企业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严格执行企业以及在建建筑工地复工时间。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在建建筑工地均不得早于2月17日24时前复工或开工。建筑工地复工时间还应该服从属地党委、政府对疫情管控需要的安排,复工前应向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建筑工地复工前,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建筑工地复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部门针对建筑工地防控管理、相关人员核实劝导、疫情登记和上报等相关要求,做好疫情排查和员工宣传、教育和防控工作,及时掌握人员动向和身体状况,遇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卫生防控部门;做好响应推迟复工的建设计划调整安排,及时下达外来务工人员延期返程的指令,确保建设工作秩序。 3、建筑工地复工需要满足条件并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复工条件包括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消毒措施、准备防疫物资、人员排查、设置防疫专员等,经审查不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暂缓复工。
二、 本次疫情可能对温州市范围内在建工程的影响 由于目前疫情还在发展之中,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密切关注市政府以及建设主管部门后续发布的通知,并全面判断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风险。根据现有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受到的具体影响可能包括: 1、由于工程所在地政府明确要求推迟复工或因工地发生疫情等原因直接导致工程推迟复工或新开工,进而影响项目整体工期无法预期实现。 2、受疫情影响(包括现场的疫情排查和消毒、防疫物品和医疗防护用具的购买、防疫和卫生人员配置、疑似感染人员的隔离和处置以及现场以外的政府管控措施或疫情本身导致劳务、物资紧缺和费用上涨)导致成本大幅增加。
三、 本次疫情对温州范围内建筑施工构成不可抗力 1、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流行病疫情可作为不可抗力的一种情形,但具体到本次疫情以及特定的工程合同而言,疫情所造成的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能否以此作为履行合同的免责事由仍需根据个案情况来确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2条第3项规定,因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疫情期间当事人无法复工或合同不能履行的,应按照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处理。住建部2017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也将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认定为不可抗力。 对于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加以认定:首先,本次疫情突然爆发并不能被当事人所预见,应当属于不能预见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后方才订立合同的,不能认定为不能预见。其次,从疫情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当事人更无法避免。最后,因疫情爆发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是当事人无法克服的。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因在建项目大量使用民工,为防治疫情蔓延、传染,政府采取管控措施限制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等,客观上造成工期延误,是当事人无法克服的。 综上,本次疫情这种异常的事件应当认定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3、就温州而言,本次疫情对建筑施工的影响构成不可抗力。为应对本次疫情防控,温州市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已通知所有企业和建筑工地全部停工且不得擅自复工,否则,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的法律责任。温州住建局已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关于做好全市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16号),明确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建设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合同约定中不可抗力情形的,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顺延工期。
四、因本次疫情导致工期延长或费用损失可以索赔 1、根据上述分析,针对本次疫情给温州范围内建筑施工的影响,可以不可抗力等合同和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向业主进行工期和费用索赔。 2、本次疫情构成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第117条、《侵权责任法》第29条的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合同不能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但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合同部分不履行;三是合同内容迟延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变更合同迟延履行。 就建设工程领域而言,本次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本次疫情发生后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施工单位无法按期完成竣工,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但是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以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3、本次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期间财产损失承担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承担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均有明确约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通用条款一旦选择适用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根据示范文本第17.3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下列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本次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后,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损失应按照前述原则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理分担,即承包人可以要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损失主张部分赔偿。 4、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除工期延误责任及财产损失承担的注意事项。 首先,疫情爆发后,合同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扩大。如施工企业应当在疫情期间合理安排项目人工、机械使用、做好项目现场管理等内容;同时,发包人亦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待符合开工或复工条件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且,虽然本次疫情在全国爆发,但是其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主张解除合同,但是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解除或因项目工期特殊需要的情形除外。 其次,如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此后因疫情爆发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当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对项目工期造成重大影响时,施工单位有权主张免除工期延误责任。然而,如果工期延误系由于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所致,工程未能正常竣工,在工期延误期间爆发疫情,工程无法正常复工,该工期延误的过错应当归责于施工单位自身,施工单位无权以不可抗力条款继续主张免除延误责任。
五、针对本次疫情对工期延误及财产损失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建筑工地防控管理。 建筑工地复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6号)和市住建局《关于抓紧做好住房城乡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温住建发【2020】13号)的各项防控要求。所有建筑工地应严格执行人员封闭式管理,落实“五个一律”要求。 2、认真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前准备并及时申请复工。 政府确定开工时期到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市住建局《关于做好全市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温住建发【2020】16号)的要求,积极做好安全生产、消毒措施、防疫物资、人员排查等工作,及时向当地县级(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交书面复工报告,尽快复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3、积极向建设单位申请工期顺延,并做好证据留存工作。 如上所述,因疫情该类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工期延误,可以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因此,主张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对此,建议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结合疫情情况、政府文件等内容,搜集、整理客观证据材料,证明本次疫情对施工合同工期产生重大影响,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步骤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的申请或工期索赔报告,并特别注意每个步骤的时效及行为要求,如:时间节点、资料要求、接收对象等,以确保工期顺延申请的合规性、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如建筑施工企业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后,发包人未确认的,承包人应完整保存上述证据,做好后续因工期延误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准备。 4、及时与建设单位协商谈判,合理分担损失。 建筑企业一方面应当在疫情爆发后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另一方面,应当与发包人积极确定并分担由于疫情引发的损失。对此,我们建议,如双方对损失有特别约定的,应当遵从双方约定履行,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合理分担。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条的规定,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如项目施工人员在迟延复工期间派驻现场工作,由于迟延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该段期间属于休息日,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主张按照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5、尽力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3条的约定,施工单位依据肺炎疫情主张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仍需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除非发包人特别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疫情情况、政府管控措施、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等合理判断人工、材料、机械等使用规模,合理控制不可抗力期间的施工成本,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注意保留采取上述措施的证据材料,否则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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