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温州普法 > 以案释法
苍南检察依法批捕一起利用疫情虚假销售口罩诈骗案

2020年2月初以来,犯罪嫌疑人林某在没有真实货源的情况下,利用疫情期间群众对紧缺防护品的需求和向疫区捐赠口罩的慈善心理,向群众发布大量医用口罩可以出售的虚假信息,多次诈骗他人货款共计人民币数十万元,并将骗取的大部分货款用于偿还赌债。2月11日,犯罪嫌疑人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苍南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2月13日,苍南县检察院提审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日对其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律师说法:

据此,林某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可能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其因系在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假借销售医用口罩为名进行诈骗,应从重处罚。

       在当前,全国上下全力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我们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务必提高警惕,以防被骗上当,同时也向社会发出警示,疫情防控事关全民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切莫以身试法,任何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行为,都将可能涉嫌犯罪并受到法律严惩。疫情当前,让我们崇法向善,知法守法,凝心聚力,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法律依据: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