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拘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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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2月11日18时许,鲁某某(男,41岁,腾蛟镇人),行至腾蛟大道与腾蛟凤翔路卡口时,未能出示通行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不听工作人员劝导,意欲强行闯卡。期间,鲁某某还辱骂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六日。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普法宣传】 连日来,平阳县司法局下派腾蛟点工作人员金进鸽、林以勒与腾蛟司法所工作人员等,针对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结合日常巡逻等,通过微信、当面劝导、分发宣传资料等方式,进村居、商场、药店等场所,积极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在宣传栏等处粘贴《依法防治 同舟共济 平阳县司法局、县普法办关于共同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攻坚战的倡议书》《防控疫情法律知识》等内容。提醒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发布的通告命令,不瞒报、不漏报,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提醒商家不哄抬物价、不乘机敛财等,为疫情防控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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