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销售劣种子,必查必究必追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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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4月9日,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省农业投入品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农法发 (2020) 3号)的文件要求,泰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泰顺县某农资经营部门店监督抽检了天下无敌(标签上标注:生产单位:江西宇翔种子有限公司,商标:御翔,明示成分:纯度≥95. 0%、净度≥98. 0%、发芽率≥85%、水分≤12.0%,生产经营许可证号: D (赣宜丰)农种许字(2017)第0002号,规格型号: 500g/瓶, 生产日期批号: 2020年1月,通讯地址:江西省丰城市袁渡镇老街桥头,邮编: 331128, 电话: 0795- 6482016,传真:0795--6482084),经浙江省种子质量检验站检测,实测结果水分为13.1%,不符合GB/T3543.1~7- 1995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水分≤12.0%),属于劣种子,该行为涉嫌经营劣种子。2020年3月21日,当事人从江西宇翔种业共购进了“天下无敌”种子10斤,进价是40元/斤,案发时当事人已将该批种子全部售出,无库存,售价45元/斤,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 【调查与处理】 2020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种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泰农质监函(2020) 2号),并随即对店内及仓库进行检查,该种子已经全部销售出去,无库存,当事人对我们送达的检验结果无异议。2020年5月27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6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调查、向当事人调取相关证据、对相关书证进行复印、进一步核实了情况,案发时当事人已将该批种子全部售出,无库存。经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天下无敌”种子产品的行为涉嫌经营劣种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元(肆佰伍拾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肆佰伍拾元(5450元)。 【法律分析】 劣种子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更重要的是对农民的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属于违法产品,经营劣种子是我国法律严令禁止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二)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为比较典型的经营劣种子案件,当前种子行业的乱象有所加剧,影响了市场运行和农业生产,确保种子的高质量势在必行。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持续高压的打击态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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