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泄愤侮辱”被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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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汪某某(男),龙湾区人,90后,家庭条件优越。某一天下午其驾驶路虎牌小轿车在龙湾区永中街道东方明珠城小区附近路面违章停车后,被交警部门贴了罚单。此为汪某某近期第二次因违章停车收到罚单,且其认为自己停车的时间很短,对处罚心生不服,故将罚单拍照后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并配侮辱性文字以泄愤。一个小时后,其自觉不妥将该条朋友圈删除。后汪某某被传唤至永中派出所,经办案民警对其法制教育其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以后不会再犯。 龙湾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以公然侮辱他人对汪某某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案件启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朋友圈亦非泄愤之所。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微信朋友圈散布虚假信息,传播谣言或者诽谤、辱骂他人都属于违法行为。公安部门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如对警方处罚不满,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不得以辱骂的行为发泄个人情绪,否则将受到法律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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