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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罚款!

案件详情:

被告颜某因需向原告陈某借款30000元。2019年6月12日,陈某仅转账28500元给颜某。次日起,颜某每日归还1500元至6月17日,共还款7500元。后颜某无力归还,于2019年7月3日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陈某借款25000元,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9年10月8日,颜某归还了2000元。

审理过程:

法院发现陈某在起诉时隐瞒了被告颜某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事实,其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借款形成经过的陈述前后矛盾。法官已在庭审中对虚假诉讼的后果进行释明,但陈某并未以此为鉴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直到看到被告提供的还款证据后才对还款事实予以部分认可。而在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的陈某亦有同样行为。

审判结果:

原告陈某隐瞒部分借款已清偿的事实系虚假诉讼,其行为已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妨碍了法院正常诉讼秩序,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陈某两个案件分别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典型的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提起虚假诉讼,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法院可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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