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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判赔偿未履行义务?瑞安法院强制执行!

【引言】

对他人造成不法侵害后及时进行赔付,是我们每位公民应遵守的基本义务。若市民存侥幸心理逃避法律责任,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必要时会予以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案例详情】

2018年8月10日上午,刘某驾驶无牌电动摩托车,从瑞安市东山街道驶往经济开发区八十亩方向途中,车头碰撞同向由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张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瑞安市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瑞安市法院认为刘某因过错侵害张某的民事权利,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依法判定刘某赔偿张某医疗费63754.47元,但刘某至今尚未履行。

2019年1月,张某第一次申请强制执行,因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时终结执行程序。2019年12月,张某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但刘某已回老家。2020年10月19日,本案列入瑞安市法院“民生“六稳”、“六保”专项执行行动。

10月19日上午7点,执行干警抵达被执行人刘某位于上望街道的家中,他的妻子表示刘某一大早就出门了。刘某在电话里也声称自己在外地,没法立即赶回家。申请执行人张某的丈夫当场揭穿谎言,提供了被执行人刘某在附近吃早餐的线索。执行干警立即前往,此时正在吃早餐的刘某看到干警,立即骑上电瓶车逃跑,随后被执行干警追上。

拘传后,执行干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刘某终于承诺履行,双方达成和解。刘某当场履行10000元,后续分5期偿还,并保证一定如约履行。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Q:哪些行为会构成抗拒罪(拒不执行判决罪)呢?

A:以下行为可构成拒执罪:

(一)【隐匿、转移财产】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的拒执行为】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义务人的拒执行为】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利用公职权利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违反报告财产、限高等拒不执行行为】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证据或影响证人作证的】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迁出】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暴力手段阻碍执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采取暴力手段】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就执行材料采取暴力授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普法君提醒】

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手段,对于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义务,积极配合工作,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可能因拒不执行判决罪处以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由于他人失信让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债权人也应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控诉“老赖”抗拒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敦促有关机关及时跟进调查,共同营造文明诚信的社会风气。


案例来源:瑞安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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