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永嘉首例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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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0月10日下午,永嘉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对该起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等行政机关代表及人大代表、市民监督员、公益诉讼专家团到庭旁听。 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嘉县检察院提出:2016年6月份左右,林某某承包了永嘉县乌牛街道白水漈山场的林区道路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林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超出林业部门审批的范围建造道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 2017年7月28日,林某某被永嘉县林业局查获并被行政处罚,后林某某仍继续超范围建造道路,非法占用林地。经现场鉴定,林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5636平方米,合23.5亩,林木蓄积49.4立方米,以上地类均为乔木林地,林种均为防护林。经测算,修复受损林地植被需192230元,其中生态修复方案制定费用25000元。 2019年9月29日,永嘉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林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林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破坏了白水漈山场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起诉人发现违法行为后于2019年10月29日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故向温州中院提出起诉。 经浙江高院批准,温州中院将该案交永嘉法院审理。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公益诉讼起诉书,通过多媒体示证方式展示了证据。原被告双方在合议庭组织下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开展了法庭辩论。最终,在合议庭主持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67230元,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制定费用人民币2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下一步,永嘉法院将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审查调解协议内容,若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出具调解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法官说法 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仅会严重损耗自然资源,影响生态文明建设,而且环境的治理与修复更是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法院除通过刑事审判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犯罪行为外,还通过民事审判对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作出公正裁判与妥善调解,筑牢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助力“绿水青山”保护。 法官提醒,共同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需要我们每一位作为环境生态环境享受者的地球家庭成员共同努力。不仅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做到守法合规、节能减排、污染防治,还要在生活中践行低碳环保的生活、出行方式,共同爱护、守护、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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