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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套路贷”诈骗、虚假诉讼,首犯一审获刑七年

 近日,洞头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洪某诈骗罪一案,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3万元;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该案系中院指定管辖案件,也是洞头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套路贷”诈骗案。

案例经过:

被告人刘某 2012 年在乐清市城南街道清远一区经营二手车交易公司,实则从事高利借贷业务,并雇佣被告人洪某协助其办理借贷业务、追讨债务,利用借款人急于借款的心理,以“公司规定”“走形式”为由,诱骗借款人签订多张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出借人等均为空白的借款借据等材料,再以“砍头息”形式收取第一笔利息。此后,被告人刘某利用上述借款人具有真实签字捺印的空白借条等材料,于 2013年至2017年期间,通过虚增借款金额、隐瞒还款事实等多种方式设置“套路”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并以自己或者洪某名义提起虚假诉讼,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既遂数额达 23 万余元,未遂数额达 76 万余元。

事实认定

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全部或部分真相,通过诉讼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238411.97元,数额巨大,予以认定二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结合其犯罪地位,予以不同程度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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