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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危化品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受处罚

案情介绍

近期,平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滨海新区某公司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制品蚀刻,在日常生产中需使用盐酸等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注册于2012年,在2017年正式投入生产,至检查发现尚未对公司安全现状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被平阳县应急管理局罚款人民币55000元。


法律依据

禁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罚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案件启示

安全评价是以实现安全生产为目的,应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辨识与分析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以此达到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其意义在于可有效地预防事故发生,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和伤害。安全评价与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监察工作不同,它是从技术性带来的负效应出发,分析、认证和评估由此产生的损失和伤害的可能性、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及应采取的对策措施等。有助于安全投资的合理选择,有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有助于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经济效益。有关规定明确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上述单位应切实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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