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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小偷小摸也是罪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7日至5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女)伙同陈某某(男)多次在文成县百丈漈镇下石庄村、南田镇高村、南田镇三源村等地盗窃他人农田里的土豆共计100余斤。其间,由被告人黄某某到农田里挖土豆,被告人陈某某在路边等候,并在窃得土豆后一起用电瓶车将土豆运走。

【调查与处理】

被告人黄某某表示自己一时心生贪念,误入歧途,甚至因此还连累了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表示明知自己有盗窃前科,却在黄某某提出偷土豆时,没有明确提出反对,甚至和黄某某一同前往并帮助黄某某运送土豆。

二被告人均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懊悔不已,并自愿认罪认罚。经法院判决,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偷偷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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