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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知者滥伐林木险入狱,法律援助获缓刑

【案情简介】

受援人朱某某,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2018年6月,朱某某在朋友介绍下,向瓯海区某村的多位村民购买位于某处养鸡场后山的树木。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一同对该地的树木进行砍伐,并将砍伐的原木运输至某县销售。

因受援人没有委托律师,量刑在三年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十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瓯海区法援中心依法指派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叶亦林律师担任本案受援人的援助律师。

接到指派后,援助律师立刻阅卷、会见受援人,初步了解本案:2018年6月,朱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村民树木、进行砍伐,并雇佣他人将被砍伐的林木运至某县销售给他人。经鉴定,砍伐现场有阔叶树伐桩共188个,立木材积(蓄积)为41.9781立方米,损失林木价值为16791.24元。现场原木共有210段,材积为8.802立方米,立木材积(蓄积)为14.670立方米,损失林木价值为5868元。公诉机关认为受援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滥伐其他树木,数量巨大,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受援人有期徒刑3年至5年,并处罚金。

受援人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一直认为自己砍的树是自己从村民那里买来的,不构成犯罪。援助律师对其进行了法律知识的科普,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分析受援人的行为性质,受援人才认识到自己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援助律师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比较清楚,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是砍伐林木的数量。本案对于木材损失的计算相对较为专业,为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援助律师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向林业部门专业人员咨询相关知识。经专业人员普及:立木材积即为立木蓄积,材积(蓄积)是理论上的材积,一般是根据所测定的立木胸径(树高 1.3米处的树干直径)和树高或原木的小头直径和材长分别查相应的立木或原木材积表即得。

本案中,根据《案件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被砍伐的阔叶树伐桩共188个,立木材积(蓄积)为41.9781立方米,该数额是通过树桩推算出原树的材积即为受援人所造成损害的全部数量。现场的210段原木实际是受援人尚未运走的树木的一部分,是取自那188棵被伐树木的一部分,而公诉机关在计算犯罪数额的时候,将上述两项得出来的立木蓄积相加计算,明显是一种重复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关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公诉机关的重复计算,直接将犯罪情节从“数量较大”上升至“数量巨大”,量刑直接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上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援助律师一方面引导受援人去砍伐现场种植树木,弥补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庭审中提出公诉机关对受援人指控的滥伐林木数量存在重复计算,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并建议对受援人判处缓刑。

经过一番审查后,公诉机关认可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变更了起诉书,并建议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受援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4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滥伐林木的数量认定,由于涉及的计算方式较为冷门,因此需要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在仔细审查后,援助律师发现了公诉机关计算错误,将公诉机关重复计算的林木数量移除,使量刑上天差地别,受援人也因此符合了缓刑的适用条件,被宣告了缓刑。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时常会遇到没接触过的领域知识,应及时查找相关资料,知晓其本质。在查阅证据时,需要仔细审查相关的计算数据,进行全面的考量。对于某些犯罪,数额多少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尤其是在法律规定的档位线边缘的数额,能否将错误计算的部分剔除,更显得至关重要,决定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受援人是一位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以为只要以合理价格购买了树木的所有权,就可以砍伐并出售,并没有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对于这一类人,应给予更多的教育,而非过重的惩罚,因此援助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对受援人进行法律知识的科普,并劝导其去案发地植树弥补自己造成的损失。受援人在得知判决结果后,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今后不会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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