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三碗米饭吃出金属丝,商家惩罚性赔偿消费者34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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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经过: 消费者许先生在某餐馆用餐时,发现经营者提供的3碗米饭均存在金属丝,要求该经营者给予惩罚性赔偿。双方无法协议一致,遂向洞头消保委投诉。 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由于大米在生产加工环节一般有进行金属流水检测,可排除大米产品携带的可能性,在米饭中的金属丝为餐饮器具清洗时残留的清洁球金属丝可能性较大。同时,提供的3碗米饭中均有出现,认定为餐饮经营者未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食品加工处理管理,致使向消费者提供了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 经营者提出免除米饭价款10倍的餐费即40元;消费者则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规定给予全额餐费的惩罚性赔偿。经协商,经营者按照许先生该次用餐费用345元给予赔偿。 相关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温馨提示: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可以随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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