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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0/2020-0018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10-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 考试温州考区应试指南

一、重要提醒

带好证件。考生需携带好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如未携带身份证将无法通过身份核验,不允许进入考场,请提前检查身份证是否有效。准考证打印时间是10月21日至10月30日,考生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

健康申报。考生应如实申报考前14天健康状况,及时上报密切接触史,并填写承诺书;对于隐瞒行程、隐瞒病情、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的考生,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并追究本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减少外出。考生应自觉减少外出,避免人员聚集和与不必要的人员接触。

做好防护。考生乘坐公共交通时应戴口罩,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及时洗手或使用免洗手消毒液。

申请健康码。外省来温考生应提前申请浙江“健康码”。

体温检测。考点入口处设置通道健康码检测点和红外热像体温检测仪,所有进入考点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出示健康码。“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体温为37.3℃以下)的可正常考试。“健康码”为非绿码的考生,应提供近7天核酸检测阴性的证明材料,方可参加考试。请各位考生预留进场检测时间,尽量提前到达考点。

佩戴口罩。考试期间考生需要全程佩戴口罩。

遵守规定。考生需自觉遵守相关考务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草稿纸管理规定,规范填写个人信息,考后交回,草稿纸不得带出考场。

二、考点指南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考场分布图如下:

为方便考生中午就餐,温州科技职业学院食堂对外开放,考生可前往就餐;并在综合楼东首报告厅设置了考生休息室,考生可前往休息。

为保障疫情防控与人员安全,学校内停车点不对考生开放,请考生尽量选择绿色安全的交通出行方式。

考点院校的公交线路:温州科技职业学院站点有B4路、15路、65路、79路、82路、91路、92路、109路、129路、131路。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节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无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四十五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经监考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等影响他人考试或者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

(二)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不得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五)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出考场;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提供文具的,应试人员不得自行带入。

第三章  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应当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第十五条  应试人员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应试人员应当待监考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电子答题数据,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节选)

(2018年9月13日  司法部令第141号公布)

第二章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违纪行为处理

第五条  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决定;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一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具有上述情形,已经参加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五)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纪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将违纪违法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移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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