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利用职务非法经营瓶装燃气,被注销送气工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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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液化气方便人们的日常生活,可其存在的隐患也不可忽视,一旦造成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但仍有市民法律意识淡漠,非法存储、经营瓶装燃气,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法律法规,更是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一经发现必将予以严惩。 近日,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飞云中队严厉查处瓶装燃气送气工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责令当事人王某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发函温州市燃气协会,注销其送气工资格。据悉,这是近年来瑞安市首次注销送气工资格。 【案例详情】 2020年4月23日,一环卫工人提着一个锈迹斑斑的满装燃气钢瓶来飞云中队举报,称西河路一家燃气经营点向其提供此类超期未检验的钢瓶。接报后,该中队高度重视,即刻前往现场处置。 在当事人拒绝谈话、不配合调查、藏匿重要证据线索的不利条件下,执法人员通过调取公安监控、走访周围住户、询问燃气站负责人、不定期突击检查等手段,获得了案件突破的关键证据。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当事人王某交代,他确有向该环卫工人销售超期未检验钢瓶,且该钢瓶是其私自持有。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飞云执法中队又陆续收到标有该经营点电话号码的超期钢瓶4个,用户称这些钢瓶均是从该燃气经营处购买。 经勘查,该燃气户非法销售的这类钢瓶经过长期使用,瓶体的壁厚经腐蚀和磨损减薄,承压能力降低,一旦气温上升或钢瓶震动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极易发生泄漏和爆炸,犹如一个“定时炸弹”,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王某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执法工作人员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责令王某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法条链接】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 (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五)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 一个15公斤装的液化气瓶,全部泄漏后发生爆炸,相当于百公斤TNT炸药的威力。 因此选择安全合格的液化气钢瓶尤为重要,超期钢瓶必须更换。为了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居民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安全使用液化气钢瓶。 使用液化气钢瓶安全常识: 1、液化气钢瓶应直立使用,不能倒置。每天使用时,都要检查是否漏气,尤其是钢瓶阀门部位。在更换、安装阀门时,一定要使用橡皮套,安装紧密。可在阀门接口处涂上肥皂水,看看是否冒气泡。如果冒气泡,说明漏气,阀门没连接好,应立即维修。 2、定期检查液化气罐连接处的胶管是否存在老化现象,一旦发现有老化现象,要及时更换。一般软管的使用期限为2年。 3、液化气钢瓶不要放在与火源太近的位置,距灶台1.5米至2米最为适宜。 4、不要把装有液化气的钢瓶放在阳光下长时间暴晒,不能用火烤、热水烫钢瓶。用户不能擅自处理、倾倒瓶内残液。这些残液一旦遇到明火会立即燃烧。 5、如果遇有着火事件,用浸湿的毛巾立即把瓶角阀阀门关上,把气瓶移到室外空旷的地方,用湿布扑打或者覆盖着火点,如果火势大的话,及时拨打119报警。 6、无论液化气钢瓶新旧与否,四年一定做一次检验。 如发现违规充装不合格气瓶的行为,请市民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65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案例来源:瑞安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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