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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谎言值99万?

【案情是这样子的】

这一天,打算入手辆新车的小金,在各家汽车销售公司比比看看,一个是考虑价格,一个是考虑性能。小金来到了“豪上天”4s店,他很快被其中一款车吸引住了,但是,该车将近40万的报价,比他30万的买车预算高出将近10万。小金很遗憾,将要推门离开。小金就要推门而去,转战下一家的时候。坐在一旁的销售经理胡优把这一切看这眼里,“先生,请留步。”--胡优叫住了已经走到门口的小金。就这样,小金被胡优拉着到了后院看车,在他的“忽悠”下,小金与“豪上天”4s店最终以三十三万的价格达成交易。

谁成想,一直小心谨慎的小金愣是在“阴沟里翻了船”。买回没多久,小金就感觉这车有点“猫腻”:车的前杠与同款其他车的颜色有点差异,有个懂车的朋友提醒他,前大灯好像不是原厂件。小金把车开到一家维修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车辆前大灯不是原厂件,前杠不是原厂件,左前门有修复的迹象,防撞梁有明显的撞击凹痕。”检测人员告诉小金:可以断定这辆车是事故车。

小金去4s店讨要说法,经理胡优承认了该车曾发生事故,之前对小金“撒了谎”,胡优提出4S店可以退赔5万车款;但小金要求退车,并且要求4s店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

小金问:“豪上天”欺诈,我能要求退车并要求它支付3倍的赔偿款99万吗?

 

律师解法:

小金向“豪上天”4s店购买汽车,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豪上天”4s店属经营者,双方因买卖车辆而形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消费者购买家庭自用汽车,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豪上天”4s店出售的车辆存在质量或者产品上的问题,已足以产生影响小金购买车辆的意向,影响其对所购车辆的生活所需。因此,本案的最终判决结果是:为保护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撤销《汽车销售合同》,小金退还车辆,由“豪上填”4s店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的损失即99万元。

 

延伸阅读:

2003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案中,“豪上天”4S店出售的车辆存在质量或者产品上的问题,已足以产生影响小飞购买车辆的意向,影响其对所购车辆的生活所需。为保护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法院判决撤销《汽车销售合同》,小金退还车辆,由4s店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的损失99万元。

提醒商家:商家只有以诚待客,方能赢得顾客盈门。“商无信不兴”,一个谎言就付出了99万元的代价。

来源:律师帮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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