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0/2018-00236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8-1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公布《温州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局制定《温州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现予以公布。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04〕45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温州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

      一、单位简介

      温州市司法局成立于1980年12月,是温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司法行政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依法治理、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和劳动教养工作的开展以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管理工作。多年来,温州市司法局积极拓展职能、不断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受委托组织起草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全市劳动教养的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3、制订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4、指导和监督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公证业务活动和公证员协会工作;综合管理社会中介法律服务市场。

       5、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工作;协调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负责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干部和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各层次法学专业学历教育;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

      7、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8、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各县(市、区)组织部门管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配合做好律师、公证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工作。

      9、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算机管理工作。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1、温州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徐昌桂局长

      地址:温州市学院中路291号   

      邮编:325027

     联系电话:88363630、88367543

     政务公开投诉监督电话:88360010、88363690

     2、职能处室(13个)

     办公室               (联系电话:88363630)

     政治部               (联系电话:88369748)

     审计室               (联系电话:88360010)

     计财装备行政处       (联系电话:88360916)

    法制宣传处(普法办) (联系电话:88369546)

    法学教育处(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联系电话:88369548)

     律师管理处        (办公地点:温州市车站大道金河大厦B幢701室,联系电话:88661560)

     公证管理处        (联系电话:88360905)

     基层工作管理处(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处)     

    (联系电话:88360915  88368830)

    法制处            (联系电话:88363690)

    劳教工作管理处    (联系电话:88360912)

    “148”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地点:温州市马鞍池东路19幢,联系电话:88227887)                                         

    3、下属机构(2个)

    温州市劳教所      (办公地点:鹿城区瓯浦垟村,联系电话:88717913)

   温州市法律培训中心(联系电话:88368816)

      二、公开内容

    (一)政务公开事项

    1、《温州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暂行规定》(温司发〔2004〕96号);

    2、《温州市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暂行规定》(温司发〔2004〕97号)。

     (二)办事公开事项

    1、律师执业证申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一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6号),《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告,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申报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1年;(4)品行良好。

     申报材料:(1)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2)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3)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1年的证明。

      承办程序及时限: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2、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初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告,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申报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律师。

    申报材料:(1)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2)律师事务所章程;(3)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证书、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4)资金证明;(5)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承办程序及时限: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不含公示期间)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告,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授予市级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职权的通知》(浙司〔2004〕54号)。

     对象:已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者,具备律师资格、法律执业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

      申报条件:(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品行良好;(3)身体健康;(4)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具备律师资格、法律执业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       法律顾问资格;(5)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6)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申报材料:(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2)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法律执业、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4)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5)健康状况证明;(6)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承办程序及时限: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将申请执业登记材料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不得超过15日,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

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初审)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

      对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

      申报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2)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3)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4)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申报材料:(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2)章程;(3)资产证明;(4)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5)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承办程序及时限: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5、法律援助

     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范围:

     (1)民事、行政法律援助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①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④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⑦因公受伤害请求补偿、赔偿和医疗费的;⑧其它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2)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②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暂住证),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确定法律援助人员,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2)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3)民事诉讼代理;(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代理;(5)仲裁代理;(6)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7)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从事前款第(2)项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1)申请人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对象的;(2)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残疾人辅助用具费和劳动报酬的。

法律援助的申请: (1)刑事案件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2)民事、行政案件向义务人所在地(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终止法律援助的条件:(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6、国家司法考试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告,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3)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三)执法内容

      1、律师管理工作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第86号令)。

     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告知→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对象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执法对象的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内容。

    执法结果:对律师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工作

    执法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

    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告知→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对象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执法对象的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内容。

   执法结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援助工作

    执法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第385号令),《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告知→行政处罚→执行。

   执法对象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申请回避;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执法对象的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内容。

    执法结果:对法律援助人员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处罚听证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司法部第53号令)。

听证的适用范围:对相对人拟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1)案件调查部门填写并送达《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案件调查部门在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告知法制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3)法制处在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确定听证人员、时间、地点等,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4)听证会由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是否到齐;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听证调查,由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进行陈述;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进行听证辩论;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制作听证笔录,经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和听证主持人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上写明。(5)法制处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批。

    (四)公证事项申诉

    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第72号令)。

    程序: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撤销、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但提出申诉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

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公证申诉的决定应当送达申诉人和原公证处。

    (五)行政复议工作

    依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司法部第65号令)。

    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1、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执业

证书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仍不予注册的;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7、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8、对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授权作出的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不服的;9、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公证机构关于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10、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的受理: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行政复议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规定受理范围的,应予受理;2、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不符合行政复议的法定受理条件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1、登记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及申请人的情况;2、不予受理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

请书5日内填写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审批表,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向申请人发出;3、应当受理的,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批。

     (六)内部事务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局领导廉洁自律书面材料要在年度民主测评会议之前,通过局域网等方式在本系统公开。

    2、本单位的财务公开要做到每季度公开1次,在本季度终了后15日内在局政务公开栏张贴或局域网上公布;专项支出应当自结算完毕之日起15日内在局政务公开栏张贴或局域网上公布;其它公开事项,应力求准确及时公布。

     3、人事变动情况。新录用在编人员名单要在作出录用决定后15日内在局域网公布;拟任干部名单实行公示制度;干部任免文件要在印发后15日内通过局域网进行公布。

     4、经济适用房分配情况。经济适用房分配名单确定后,要在10日内在局政务公开栏张贴,同时在局域网上公布。

     5、集体、个人奖惩情况。奖惩决定做出后10日内,在局域网上公布。

     6、与干部职工关系密切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公开方式

    (一)新闻媒体(内容:本局制定的新政策、措施)。

    (二)门户网站(内容:所有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三)局域网(内容:内部公开事项)。

   (四)政务公开栏(内容:需张贴的内部公开事项)。

    (五)办事指南小册子(内容:审批事项及办理程序)。

      四、组织领导与监督投诉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调整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徐昌桂任组长,郑登福、林锡春、涂志荣、林钢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及市劳教所负责法制工作领导为成员。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处),由林锡春兼任办公室主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完善有关政务公开制度,制订与政务公开相配套的投诉登记和办理制度,并负责对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将政务公开的执行情况与局机关评先选优相结合,与干部评议相结合。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掌握政务情况,汇总材料,调查研究,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意见。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应向局机关全体干部报告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各处(室)负责人是本处(室)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对于政务公开工作不实或者应公开拒不公开的,视具体情况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依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市劳教所政务公开内容和市法律培训中心财务收支情况参照本方案有关内容制定并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

     1;《温州市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暂行规定》;

    2、《温州市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暂行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4、《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

    6、《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

    7、《法律援助申请表》;

    8、《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关于公布《温州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温司〔2004〕9号).doc

 

【返回顶部】【打印本稿】【关闭本页】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