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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0/2016-00742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6-04-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司发〔2016〕8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温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4-11 16:16:10 来源:温州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司法鉴定机构:

        自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我市司法鉴定机构为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提供了大量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化解医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中发挥了应有的职能作用。但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一些医疗损害鉴定案件不能快速、及时完成,影响了法院的判决和医患矛盾的化解。为做好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梳理积案,逐个制定鉴定实施方案

对已受理、未完成的鉴定案件,要制定鉴定进度计划,列出表格,明确鉴定人、鉴定完成时间,每个案件有专人负责,责任到人,逐项落实。各机构于5月20日前填写上报《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情况表》(附后),市局将于7-8月份对计划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二、配备力量,尽早完成鉴定案件

医疗损害鉴定,专业性强,工作量大,需统筹规划、精心调度,以对当事人(委托人、被鉴定人)极端负责的态度,集中精力,配备精干人员,全力以赴按时按质完成医疗损害鉴定案件。要坚持用户至上的原则,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时限或协议约定时限完成鉴定任务。如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必须提前与委托人协商补签延续协议,并征得被鉴定人的谅解,做好解释工作。凡是超过《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时限或协议约定时限且补签延续协议的鉴定案件,一律按重大事项的程序上报市局备案。超期不延续或者虽延续但未上报备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三、加强沟通,慎重受理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

鉴定机构不能“包打司法鉴定的天下”,鉴定人也不能分清所有的是非曲直,在案件的受理过程中,要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达成必要的共识。鉴于医疗损害鉴定的特殊性,鉴定机构可以先接收材料,由机构专家小组作出是否受理的判断。对材料不齐全或案件复杂疑难超过本机构鉴定能力的,应不予受理。没有达成共识的委托和没有经过专家判断的受理必然产生隐患。

四、完善程序,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要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医疗损害鉴定特点制定操作规程,细化、完善鉴定前的听证制度。建立医疗损害鉴定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总结经验,持续改进工作,使医疗损害鉴定更加规范、更加科学。

附件: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情况表

温州市司法局

2016年4月11日

附件:

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情况表

机构名称:

序号

被鉴定人

委托单位

接收材料时间

损伤情况

鉴定时限

预计完成时间

鉴定人

针对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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